汽車租賃手續簡便客戶擔憂保險理賠 自李先生出示證件到開車上路,全程不過15分鐘,確實效率很高,但是這樣的高效率還是讓李先生不免有些擔心。“如果駕駛租來的車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話,會不會有賠償呢?”李先生的這個疑問記者也在與租賃公司工作人員閑聊時提出過,得到的答復是保險只管車輛的損失,車上人員暫無保險項目。隨后記者咨詢了汽車租賃公司的客服,工作人員的答復是,如果客戶沒有購買每輛車三十元的“不計免賠服務”的話,公司購買的保險僅對車輛有效。在該公司的官網上,記者查詢到該保險項目為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額為5萬元,保險保障范圍是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導致駕駛員人身傷亡。備注一欄內標注的是,保險公司免賠/拒賠的部分由客戶承擔。 就此,記者咨詢了保險業內人士,據介紹,對機動車的強制保險里,并不包括對租車人的意外傷害的賠償。如果汽車租賃公司購買了“駕駛員座位險”或者“車上人員座位險”等類似保險,如果發生事故,駕乘人員有可能獲得相應賠付。 “掛靠車”貌似雙贏其實是違法行為 采訪中記者得知,一些家中有閑置車輛的市民會選擇將車掛靠在汽車租賃公司,按月收取固定租金或者根據汽車實際出租情況與租賃公司分成。 昨天,記者在網上聯系到了蘇州一家汽車服務公司的客服。記者以有一輛閑置奧迪A4為由詢問該客服人員是否有私車掛靠需求,對方詢問了車輛顏色、里程數等概況后向記者報價6000元~8000元/月,并稱如果雙方確定掛靠的話到時候會簽訂一份協議,包括車輛租金、付款日期、租用期限、維修保養等方面。記者詢問,以掛靠的形式租車是否有風險,對方稱“放心好了,蘇州掛靠的私車有很多”。 私車掛靠再出租貌似可以實現雙贏,車主既可以處理閑置車輛又能輕松收錢,租賃公司也能分一杯羹,然而記者調查發現,私車掛靠再出租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美。 蘇州市運輸管理處新聞發言人黃科長表示,《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租賃車輛應當使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件,“首先,汽車租賃公司必須要取得運輸經營許可證,其次,從事租賃經營活動的車輛必須要辦理道路運輸證,而且產權得是他本公司的。汽車租賃公司里有一些車是非營運車輛,比如領導配車,沒有道路運輸證,這類若用來出租則是非法營運行為;同樣,沒有道路運輸證的非營運私家車通過掛靠形式出租,也是非法營運行為。”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根據保險公司的規定,私家車租賃賺錢的方式涉嫌“非法營運”,因此不在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一旦遇險造成的損失將由車主承擔。太平洋保險客服熱線95500的工作人員則稱,可能會影響到理賠,需要具體分析。蘇州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張愛華表示,“掛靠車遇險理賠的糾紛經常發生,這實際上是投保人按照非營運車輛進行投保,但卻是在營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投保過程欺騙了保險公司。”
據了解,全國首部規范汽車租賃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類地方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范》已實施,其中規定,“租賃車輛應取得本市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的車主名稱應與持證的汽車租賃經營者工商注冊名稱一致。”黃科長表示,蘇州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汽車租賃業的地方標準,暫時會參考《蘇州市道路運輸條例》進行管理。 律師:租賃合同傾向出租方 記者以租車為由,從蘇州某汽車租賃公司拿到了一份租車合同。江蘇正盛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軍律師查看該合同后表示,該合同的條款過于傾向出租方,大部分條款都是約定了出租方的權利和承租方的義務,而缺少承租方的權利和出租方的義務。“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如果出租方所出租的車輛在承租方合理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并且由此給承租方的出行以及財產造成損失時,出租方應該如何承擔何種責任,又應當如何對承租方進行補救與賠償等等,這些條款理應寫進合同,對雙方加以約束。” 一嗨租車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如果車輛不慎發生丟失或者嚴重損壞,承租方也需要承擔一部分經營損失。對此,劉軍表示,車輛丟失是承租方和出租方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不應當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來解決。另外車輛丟失,亦是出租方的經營風險之一,出租方應該投保“盜搶險種”,在最大范圍內降低自己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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